教育博士
課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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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期限
本課程正常修業期限為3年,最長修業期限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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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方式
面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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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語言
中文/英文
學習計劃
學術領域/知識範疇:教育學
報讀要求:
專業不限,具碩士學位;
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或教學經驗;
提供語言能力證明或非通用外語能力證明;英語成績接受大學英語四級、大學英語六級、雅思、托福等。
研究方向:
學生經過第一學年的科目學習後,與導師商定確立研究方向,研究方向應符合本課程的培養目標。
課程設置:
表一 必修科目(18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學分 | 備註 |
教育管理與領導力 | 3 | 所有必修科目於第一學年修讀完畢。 |
進階研究方法 | 3 | |
教育心理學 | 3 | |
進階教育評估 | 3 | |
課程與學習科學 | 3 | |
進階教育技術 | 3 |
表二 選修科目(6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學分 | 備註 |
學校財務 | 3 | 學生須於第一學年修畢本表所列的2門選修科目。 |
學生事務與發展 | 3 | |
專題研習一 | 3 | |
專題研習二 | 3 |
表三 學位論文
學分 | |
論文 | 18 |
教學安排及要求:
修讀共計42學分
1. 學生在第一學年修讀完成 “表一”的6門必修科目和“表二”中的2門選修科目,共計24 學分。學生在每門科目上課結束後,須按科目的要求進行考核,其方式按授課老師及學院的規定進行之。
2. 學生在修畢規定學分後,第二學年確定畢業論文題目,並提交學院審批。論文題目經確認後,提交開題報告及完成開題答辯,方可根據學院制定的論文階段寫作流程進行正式寫作。
3. 學生必須完成撰寫“表三” 規定的一篇符合學校要求的原創書面畢業論文。論文字數為6萬至8萬,論文寫作時間為24個月。
4. 學生必須通過博士論文評審及答辯後,方可取得18學分。
學習時間:
1. 科目修讀時間為12個月,論文寫作時間為24個月。
2. 課堂一般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六的日間或晚間進行。
畢業資格: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方可獲頒發博士學位:
1. 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內完成及通過學習計劃的要求,各科目成績(不含學位論文成績)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50;
2.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
3. 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
備註: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所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