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博士

課程簡介

  • 課程期限

    本課程正常修業期限為3,最長修業期限為6年。

  • 授課方式

    面授課程

  • 授課語言

    中文/英文

學習計劃

學術領域/知識範疇:教育學

 

報讀要求:

Ÿ   專業不限,具碩士學位;

Ÿ   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或教學經驗;

Ÿ   提供語言能力證明或非通用外語能力證明;英語成績接受大學英語四級、大學英語六級、雅思、托福等。

 

研究方向:

學生經過第一學年的科目學習後,與導師商定確立研究方向,研究方向應符合本課程的培養目標。

 

課程設置:

表一 必修科目(18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學分

備註

教育管理與領導力

3

所有必修科目於第一學年修讀完畢。

進階研究方法

3

教育心理學

3

進階教育評估

3

課程與學習科學

3

進階教育技術

3

 

表二 選修科目(6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學分

備註

學校財務

3

學生須於第一學年修畢本表所列的2門選修科目。

學生事務與發展

3

專題研習一

3

專題研習二

3

 

表三 學位論文

學科單元/科目

學分

論文

18

 

教學安排及要求

修讀共計42學分

 

1.        學生在第一學年修讀完成 “表一”的6門必修科目和“表二”中的2門選修科目,共計24 學分。學生在每門科目上課結束後,須按科目的要求進行考核,其方式按授課老師及學院的規定進行之

2.        學生在修畢規定學分後,第二學年確定畢業論文題目,並提交學院審批。論文題目經確認後,提交開題報告及完成開題答辯,方可根據學院制定的論文階段寫作流程進行正式寫作。

3.        學生必須完成撰寫“表三” 規定的一篇符合學校要求的原創書面畢業論文論文字數為6萬至8萬論文寫作時間為24個月。

4.        學生必須通過博士論文評審及答辯後,方可取得18學分。

 

學習時間:

1. 科目修讀時間為12個月,論文寫作時間為24個月。

2. 課堂一般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六日間或晚間進行。

 

畢業資格: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方可獲頒發博士學位:

1.     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內完成及通過學習計劃的要求,各科目成績(不含學位論文成績)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50;

2.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

3.     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

 

備註: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所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