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博士
课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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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期限
本课程正常修业期限为3年,最长修业期限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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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方式
面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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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语言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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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领域 / 知识范畴
教育学
学习计划
报读要求:
专业不限,具硕士学位;
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或教学经验;
提供语言能力证明或非通用外语能力证明;英语成绩接受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六级、雅思、托福等。
研究方向:
学生经过第一学年的科目学习后,与导师商定确立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应符合本课程的培养目标。
课程设置:
表一 必修科目(18学分)
学科单元/科目 | 学分 | 备注 |
教育管理与领导力 | 3 | 所有必修科目于第一学年修读完毕。 |
进阶研究方法 | 3 | |
教育心理学 | 3 | |
进阶教育评估 | 3 | |
课程与学习科学 | 3 | |
进阶教育技术 | 3 |
表二 选修科目(6学分)
学科单元/科目 | 学分 | 备注 |
学校财务 | 3 | 学生须于第一学年修毕本表所列的2门选修科目。 |
学生事务与发展 | 3 | |
专题研习一 | 3 | |
专题研习二 | 3 |
表三 学位论文
学分 | |
论文 | 18 |
教学安排及要求:
修读共计42学分
1. 学生在第一学年修读完成 “表一”的6门必修科目和“表二”中的2门选修科目,共计24 学分。学生在每门科目上课结束后,须按科目的要求进行考核,其方式按授课老师及学院的规定进行之。
2. 学生在修毕规定学分后,第二学年确定毕业论文题目,并提交学院审批。论文题目经确认后,提交开题报告及完成开题答辩,方可根据学院制定的论文阶段写作流程进行正式写作。
3. 学生必须完成撰写“表三” 规定的一篇符合学校要求的原创书面毕业论文。论文字数为6万至8万。
4. 学生必须通过博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后,方可取得18学分。
学习时间:
1. 科目修读时间为12个月,论文写作时间原则上为24个月,累计写作、修改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2. 课堂一般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六的日间或晚间进行。
毕业资格:
学生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并经大学学术及教学委员会通过,方可获颁发本大学之博士学位:
1. 在所属课程之修业期内完成及通过学习计划的要求,各科目成绩(不含学位论文成绩)累计平均积点不低于2.50;
2. 遵守大学的修读守则;
3. 缴清指定费用及归还所借的大学财物。
备注:所有课程大纲及学习计划,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所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