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

课程简介

  • 课程期限

    本课程正常修业期限为3,最长修业期限为6年。

  • 授课方式

    面授课程

  • 授课语言

    中文/英文

  • 课程介绍

    招生对象: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三年或以上法律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之人士


学习计划

科目设置

(): 必修科目(9学分)

科目名称

学分

法理学

3

法律方法与案例研究

3

比较司法制度

3

(): 选修科目(4学分)

科目名称

学分

跨域法律专题

2

比较法

2

法学前沿

2

法律与人文社会科学

2

 

(): 其他必修科目(8学分)

科目名称

学分

读书报告

3

学术专题项目

3

学年报告

2

 

(): 学位论文(12学分)

科目名称

学分

论文

12


科目简介

必修科目

法理学(3学分)

本科目是法学的基本理论科目,主要讲授法的基本理论,探讨法的基本概念、规律和原理。    

法律方法与案例研究(3学分)

本科目旨在使学生掌握基本法律思维和案件分析方法,能识别出具体争议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利害关系,并能识别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具体的权利根据、抗辩及附带的法律问题,能查找和引用法律渊源,解释和适用法律,能分析和批判性阅读境内外裁判文书。    

比较司法制度(3学分)

本科目旨在系统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并重点介绍司法组织的构建、司法权及其运作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在追溯不同法域司法制度传统渊源及其现代变革的同时,重点对当代司法制度及其改革进行反思。    

选修科目

跨域法律专题 (2学分)

本科目以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及司法协助问题为三条主线展开,重点讲授不同法域间法律冲突的疑难问题。
       

比较法(2学分)   

本科目主要讲授比较法学研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比较法学的方法尤其是功能主义比较法和法律文化比较,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在法律文化、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同异比较。    

法学前沿(2学分)

本科目重点探讨法学新领域、新问题、新方法,以培养学生的开创性及前瞻性思维。    

法律与人文社会科学(2学分)    

本科目旨在从学科交叉角度,对法律与历史、文学、宗教、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以及政治学等领域进行跨学科探讨与研究。    

论文及其他必修科目

读书报告(3学分)    

须完成至少3篇法律文献读书报告,每篇读书报告不少于5000字。    

学术专题项目(3学分)    

须至少参与学院主办的学术活动6次,并且提交关于该次学术活动的书面报告,每篇学术活动报告不少于2000字。成绩评定以通过/不通过方式表示。    

学年报告(2学分)        

须完成1篇学年报告,每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    

论文(12学分)

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万字(中文)3万字(英文),符合学校要求且通过论文答辩。


学习要求

1.每位学生必须在修读期内完成学习计划规定之科目, 共33学分,通过考核和成绩及格。 (1)修读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科目,包括:表(一)必修科目9学分;表(二)选修科目4学分;表(三)其他必修科目8学分;表(四)学位论文12学分。 (2)学生的各科成绩根据课堂讨论、专题报告和考试等综合评定。 2.学生在读期间必须在学院认可的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方可获安排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学生在读期间须提交3篇读书报告、1篇学年报告,学术专题项目须参加至少6次学术活动。 4.学生在确认完授课科目后,方可撰写开题报告。完成开题答辩后,方可继续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 5.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万字(中文)或3万字(英文),符合学校要求且通过论文答辩。

学习时间

科目修读部份为18个月,学位论文撰写部份24个月。

毕业资格

学生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并经大学学术及教学委员会通过可获颁本大学之博士学位: (1)在所属课程之修业期内完成及通过学习计划的要求,各科目成绩(不含学位论文成绩)累计平均积点不低于2.50; (2)遵守大学的修读守则; (3)缴清指定费用及归还所借的大学财物。 备注:所有课程大纲及学习计划,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所载为准。